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4年01月24日 16:2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是

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为了加强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国发[1980]228号)、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和原省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计[1997]1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函授教育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经批准在我省举办高等函授学历教育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和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政府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函授站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办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

(二)主办学校能派出本校教师担任面授主讲教师,每个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主办学校主讲教师派出率应不低于60%;

(三)有能力集中函授生到学校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六条设置函授站的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等(含中等)以上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不允许个人办站;

(二)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有能力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每100名函授生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有能力配备合格的辅导教师;

(五)有能力提供满足函授教育需要的办公、面授(辅导)和后勤服务条件,有能力提供满足所设专业实践与实验实训的条件及硬件设备;

(六)有能力提供或筹集办站经费;

(七)能经常督促和指导函授站工作。

第七条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省外高校在我省一般设一站;省内普通高校在同一地市设站数一般不宜超过3个,所设专业不应重复;省内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目前只宜建立直属函授站。

提倡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经过协商,设置联合函授站。

第八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议建站后,双方必须签订建站协议书。建站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办学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区域、发展规模等;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签订建站协议的甲、乙方须加盖公章,签字人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当甲方或乙方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重签协议。

第九条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均实行省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审批备案制度。凡高等学校在晋设置函授站,无论何种隶属关系,均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履行年度备案手续。

(一)函授站的申报、审批和年度审核备案时间,定于每年10月20日之前进行,逾期申报者,将延至下一年度审批、备案。

(二)凡在晋设置函授站的学校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2.学校对设站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站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办站条件等;

3.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协议甲、乙方签字人法人资格原件和复印件;

4.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5.教育部或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函授教育及专业的文件;

6.要求填写的表格(见附件);

7.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省外地方所属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设站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省外高校在晋设置的函授站,由函授站履行年度审核备案手续,省内高校在我省设置的函授站的年度审核备案手续,可由主办学校统一办理。履行审核备案手续时,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要求填写的表格(见附件);

2.批准建站的文件;

3.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

4.设站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

5.拟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的教学大纲。

(四)凡逾期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函授站,将视为自动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办学和招生。主办学校对该站的在籍学生必须妥善处理。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公共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部分专业课主讲教师以及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进行学籍管理、招生、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主讲教师选订或编写教材,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实习指导书,课程设计(大作业)、社会调查任务书和指导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五)派遣或聘任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六)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办学条件和管理较差的函授站及时进行整顿;对失去设站条件的函授站及时予以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对优秀函授站给予表彰;

(七)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八)定期或不定期对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九)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制,提供所设函授站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四)定期检查和研究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六)积极解决函授站的办站经费。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主办学校交给的面授和辅导教学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办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其它教学资料;

(五)做好各项教学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提供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公共课、部分专业基础课、部分专业课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九)健全函授站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对函授站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总结,并向设站单位和主办学校汇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

(十一)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十三条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函授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主讲教师一般应由主办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在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公共课、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的主讲教师也可经设站单位推荐由主办学校聘任,但须保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主办学校主讲教师派出率不低于60%。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设站单位推荐由主办学校聘任。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十六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教师的教学工作,应制定科学、规范、易于操作的教师管理制度。函授站应根据主办学校的要求,对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进行有效的考核和评估。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社会调查、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十八条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主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各主办学校应根据原国家教委《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成[1992]18号)的规定制订修订专业教学计划。

编制专业教学计划应遵循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加入WT0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对知识劳动者的竞争和与之相适应的对我国高等函授教育的要求;适应培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才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体现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特色,又必须保证高等本、专科教育规格要求的原则。

高等函授本、专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应该更加明确地定位在培养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上,在培养规格方面,要更多地把过去比较注重对知识的继承、传授和掌握,转变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上来。应从社会对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函授生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教学计划,确定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设计整个教学过程,使课程的结构、教学的内容,能够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该以应用性为主来选择,要加强实践性教学和专业技能的训练。要注重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从教学设计、教材的选用、课程的教学进程以及辅导答疑等方面都有利于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函授生通过自己的学习去掌握和获得知识。在制定“专升本”专业教学计划时,要着重考虑专科起点的学生实际能力和素质状况以及社会对这种人才的实际需要,避免本科课程的原样照搬,要打破本科计划原有框框的限制,特别注重对函授生在计算机、外语和专业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训练。

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专业名称、类别和具体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学制;课程设置及其内容说明、教学要求与自学、面授、实验学时,对所开设的课程要明确其类型、考核方式和必要的实践环节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指课程设计或大作业、实习、社会(现场)调查、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等)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必要的说明,含必修课、选修课的安排,主干课程的安排,各类课程的比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各教学环节的必要说明等。

第十九条教学大纲是依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各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内容和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它是编选教材和辅导材料、教师进行教学、评估检查课程教学质量、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依据。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有教学大纲。


编制教学大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教学计划,体现培养目标和规格的原则:

要根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下同)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任务和设置该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考虑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的整体结构,而不过分追求本课程自身的系统性与完整性。要注意同相关课程重复内容的处理,避免简单的重复。

(二)不断提高大纲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的原则

教学大纲中的教学内容,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已被实践检验证明为正确的知识。要贯彻德育为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原则,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强调理论知识的应用,突出能力(技能)的训练。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确定,注重实践教学的实效。

(三)结合学生实际,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确定课程内容,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成人学习的特点,考虑他们基础理论知识的水平和实践经验方面的特点,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四)文字清楚,语意明确,术语定义准确的原则

教学大纲的编制,叙述要语言流畅,文字清楚,避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术语、定义,增强可操作性。

课程教学大纲的结构:

(一)本文部分:

本文部分陈述课程内容,包含习题课、实验课、大作业、课程设计、实习、社会调查、工作现场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

(二)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叙述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各章节的教学要求,重点和难点,教学建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教学方式与教学环节的安排;各章节教学学时分配的建议;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十条学校和函授站要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一)学校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教学场所和设备条件,聘请合格的教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二)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三)开学前,应将教材、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二十一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辅导)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满足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不提倡以单科独进的形式安排面授。

(二)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三)学校及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的考勤。

第二十二条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要注重自学环节的组织安排和检查。

(一)主讲教师要编写《自学进度表》并发至函授生手中。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施个人学习计划,在《自学指导书》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二)在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函授站应组织函授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定期活动,促进函授生的自学。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及学习小组的活动应给予指导。

(三)函授站及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提倡通过交批作业,检查自学笔记和自学预习卡、检查学习小组活动记录等手段,督促学生自学。

(四)学校及函授站应建立并认真执行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的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第二十三条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要重视答疑辅导工作。

(一)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应组建合格的相对稳定的辅导教师队伍,一般不提倡主办学校派出的主讲教师同时承担答疑辅导任务。

(二)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答疑辅导,是指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对此,函授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课程表的形式,明确集中答疑辅导的次数、时间、地点和辅导教师,严格对学生考勤;个别辅导,是指辅导教师深入学习小组或对函授生个体进行的面对面辅导;书面答疑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和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进行的辅导。

(三)函授站应建立健全教师答疑辅导情况记录和检查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对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有重要作用。学校和函授站都应十分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及时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同层次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进行,也可以借助社会教育资源完成。

(二)实习活动(含社会调查,下同)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实习方案,对实习目的、要求、任务、步骤、地点、时间、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等事项做出具体安排。

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三)课程设计(含大型作业,下同)是培养函授生专业技能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学校或函授站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主讲教师要认真批阅函授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函授生修改。

(四)毕业设计(含毕业论文,下同)是函授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训练,是实现培养目标最后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校进行。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

1、学校应成立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审定毕业设计工作方案;审定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配备;审定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人选;审定函授生参加毕业设计和答辩的资格;处理毕业设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校应拟定毕业设计工作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毕业设计的目的要求;设计题目的拟定;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实习时间、地点;毕业设计的日程安排;设计所需技术资料的筹集和费用预算。

3、学校应完善毕业设计文件

(1)毕业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在设计前发至函授生手中。设计任务书应对设计说明书的字数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提倡以学术论文为主,也可以写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工作研究、改革方案可行性研究等。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有观点、有材料、有论据、论证和明确的结论。毕业论文的篇幅一般不应少于五千字。

(2)毕业设计指导书。毕业设计指导书一般应包括毕业设计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步骤,基本的技术资料和参考书索引。

(3)毕业实习计划与大纲。毕业实习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内容和要求;实习的时间;地点;对函授生的安全和纪律要求及实习成绩考评。

4、毕业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生产、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5、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学校在函授生所在单位选聘。每个教师指导函授生人数,文科不超过12人,理工科不超过8人。

6、本、专科专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下同)都应进行答辩。

(1)按专业成立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其职责是:审定评分标准;主持毕业答辩;处理毕业答辩中的问题;评定毕业答辩和毕业设计成绩。

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根据答辩函授生的多少确定,分组答辩时,每组答委不得少于3人。答委均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应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答委。答委应设主任委员1人,视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1—2人。

(2)答辩必须每个函授生单独进行,其程序一般为自述和回答问题。函授生应自述设计方案选择的依据,论证设计特点,阐述自己的见解,或说明毕业论文立论的论点、论据、结论、理论和实用价值;答委应针对设计(论文)内容、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方面提出问题。重点考核函授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综合运用的能力,以及所具备的基本技能。

(3)每个答委应独立的给出答辩成绩,然后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后,主任委员应在答辩书上签字盖章。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由设计(论文)的成绩和答辩的成绩两方面综合评定,一般答辩的成绩应占50%。成绩评定后,主任委员应在成绩单上签字。

7、学校或函授站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档案。

第二十五条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下同)都要进行考核。

(一)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课程学分制的学校,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3套水平、题量、题型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由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选派,试卷要经主管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审阅。

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离。积极进行考试方式的改革,把重视知识考核改为重视能力考核,重点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校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或管理干部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安排25至30名函授生,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需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填写好监考纪录。

(四)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

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应建立复查试卷制度,试卷保存到函授生毕业。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展网上管理和网上教学,在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和手段完善函授教学与管理模式方面做有益的探索。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做为规范、检查、评估函授站设置、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主办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所属函授站进行评估检查;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意见,督促、指导、检查本地区所设函授站工作;省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本意见,对批准设置的函授站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优秀和合格函授站,予以挂牌奖励;对不合格函授站,予以撤销处理。通过以上手段达到加强对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的管理,强化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注重社会信誉,促进高等函授教育健康发展的目的。



上一条: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制(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

关闭